林光標

  • 林光標 1923年出生 福建 林森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光標(1923-1998),福建林森人。 依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39)永治輔字第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咸寧艦帆纜中士,其由汪江水吸收參加叛亂組織,並預謀將咸寧艦開往上海交付叛徒等情。1949年10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共同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年9月30日執行屆滿,因林光標思想未改正,應執行強制工作。1959年11月12日發交感訓。1960年11月15日結訓。 其家屬於2007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6月經第5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認定林光標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另案被告邵聰官、張天福在另案之供述為據,惟林君於審理中堅決否認,且林君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查敘明,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咸寧艦帆纜中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永治輔字第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1年1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