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濟剛

本案為0120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周濟剛(1917-),江蘇泰興人。依(54)警審特字第0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民主潮雜誌社職員,周濟剛曾經季瑞林等介紹加入匪幹周白帆領導之「青年解放團」,被匪派為該團黃橋中學分團長,經常召開會議研讀匪黨理論。後調匪江蘇省第三專署主辦之短期職業學校受訓6月,結訓後先後派往該署教育局及大眾書局工作。受匪幹宋孝文之命,藉其岳父孫用儀關係,滲入我方經濟部花紗管理委員會南通辦事處任職,接受秦柳方之領導,蒐集該花紗管理委員會南通地區之統籌統銷資料,交由秦轉供給匪黨。秦命其來臺活動,交予楊蘇陸致潛臺匪諜沈匡宇信一封,囑來臺與沈聯絡,並注意蒐集有關資料,發展組織,周濟剛抵臺後將楊信交予沈匡宇。1964年2月7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1年奉總統代電核定減輕其刑二分之一。1971年10月25日刑滿開釋。01200申請案於1999年4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0月21日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周君之自白及證人錢葆康之證詞為論罪之基礎,惟該證人之證詞僅係證明周君曾參加青年解放團及江蘇短期職業學校受訓,至所認周君蒐集我國有關花紗資料供給匪幫等行為,除周君自白外,並無其他佐證。且周君於審理中所辯不知該等組織為叛亂組織,原審亦未予調查,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周濟剛,1917年生,男,江蘇泰興人,原名周奎、周俠。1964年遭逮捕時48歲。周家世居泰興縣城南門外,1944年泰興縣黃橋中學畢業,進入如西縣(今如皋市)擔任區署出納。奉派接受短期職業訓練後分發至教育局,在當地書店配發小學課本教科書。1945年戰爭結束,由於國共在江北軍事衝突日趨激烈、隨岳家逃往上海,1948年經岳父孫用儀介紹進入經濟部紡織事業委員會。1949年中旬因國共戰局逆轉、機構裁撤,資遣撤退來臺,曾任職臺北鳳梨公司、宜蘭北濱國校教員。1952年4月由青年黨籍國大代表、時任省府委員朱文伯安排至《民主潮》雜誌職司校對、推廣發行,也先後兼理國民大會洪蘭友以及監察委員劉永濟秘書。 周濟剛早年就讀中學時,校長丁廷標及校內師長多為青年黨人,在校領導學生抗日活動,因表現出色,受該縣黨務負責人孫用儀賞識介紹入黨、並收為女婿。國民黨表面上雖和青年黨、民社黨聯手反共,私下卻對「友黨」實施嚴密監控,乃至於挑撥分化。周濟剛一路受青年黨照拂,卻因舊事授當局以柄、成為滲透籌碼。 根據官方資料,周濟剛所涉案件稱「青年解放團周濟剛沈匡宇案(潛伏文化界匪諜周濟剛沈匡宇叛亂案)」。周濟剛抗戰期間就讀中學時,曾代表參加國、共、青三黨聯合發起之「抗日愛國大會」。1956年政府頒佈匪諜自首辦法,周向警備總部登記自清,事後警總外洩此事,嗣後更以周自清「內容語多保留」,往後數年間持續約談周,名為澄清陳年舊事,實則刺探小黨動態。1962年監委劉永濟函請警備總司令黃杰出具書面證明,仍無濟於事,不得不辭卻監委秘書職務。 1964年2月7日調查局下令拘捕周,辦案人員要求他承認當年在如西縣工作時曾「參加共黨組織、接受共黨訓練」、以及「受指派赴滬、臺等地為匪工作」,並誣指素昧平生的沈匡宇為「在臺聯絡人」。周濟剛拒絕勸誘脅迫、屢遭酷刑伺候,一度絕食求死而遭灌食,最終因不堪刑求而自白。軍事法庭認定「加入共黨組織『青年解放團』、受指派潛滬、臺蒐集情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4)警審特字第004號以「非法手段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財產全部沒收。 案件定讞後,由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擔任洗衣工四年。後因體力不堪負荷申請移監,送往臺東泰源監獄,不久調為初級教誨師,擔任中文、史地教學。1971年獲減刑,同年10月24日刑滿出獄。臨出獄之際,獄方沒收所持判決書類。 1999年4月周濟剛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周濟剛1999年向不當審判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文件中指出,當年訊問筆錄及自白係來自酷刑取供,並力陳同案沈匡宇係無辜遭構陷。晚年住高雄橋頭,卒年不詳。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民主潮雜誌社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8月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