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匡宇

  • 沈匡宇 1922年出生 浙江 吳興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沈匡宇,1922年生,男,浙江吳興人。1963年被捕,時42歲。道前小學畢業後,考入湖州中學。初二時因戰亂中輟學業。1940年加入地方游擊部隊擔任文書,部隊在太湖南岸遭日軍包圍擊潰、死傷慘重,負傷逃離戰場。1942年秋傷癒赴上海謀職,因擅繪畫,以藝謀生,開設書畫班授徒。戰爭結束後返鄉,因失業無法立足,由同鄉孫文彥介紹1946年5月來臺,任職長官公署會計處。此後轉任臺南民眾教育館、臺南師範、高雄《國聲報》,以及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1950年離開公職,和友人合夥在嘉義中央市場經營殺蟲劑生意。1954年夏天應聘擔任《台灣新生報》特約記者,迄於被捕。 根據官方資料,沈匡宇所涉案件稱「青年解放團周濟剛沈匡宇案(潛伏文化界匪諜周濟剛沈匡宇叛亂案)」。此案係因情治單位偵辦周濟剛而起。沈匡宇和周濟剛原本素昧生平,周濟剛在青年黨刊物《民主潮》擔任校對、發行工作,兼理黨務。1956年至1964年間調查局監控並持續約談周濟剛,得知周於1949年5月抵臺後,曾經攜帶楊姓友人介紹函、往訪楊昔日學生沈匡宇,擬請託代為謀職。調查局遂以此為重大線索、擴大辦案。 1963年6月沈匡宇在臺中豐原自宅遭調查局人員逮捕,隨即移往臺北三張犁調查局留置室。辦案人員根據查獲日記中有「光明燦爛的五月」等字樣,而共產黨有「五月火花十月血」口號,誣指沈參加共黨組織。沈因否認指證而遭酷刑,最後因難熬刑求、只得配合問案者虛構情節、簽下自白書。1965年初案件移往警總軍法處,軍事檢察官訊問時,曾令沈、周對質,二人所供疑點甚多,但檢察官無視疑點、照常起訴。法官審理時,則認定被告曾「參與共黨組織」、「吸收青年加入組織」、「奉派來臺潛伏」,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4)警審特字第004號依「非法手段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5年,財產全部沒收。1977年6月刑滿出獄。 在補償申請資料中,沈說明自己係遭構陷,自白係因酷刑取供。在長達1年8個月的偵訊期間,遭偵訊人員不斷掌摑,導致雙耳受傷,左耳甚至全聾。刑滿出獄後,謀職困難,僅能依賴獄中所學彩繪工藝、勉強餬口度日。本案另一當事人周濟剛在其補償文件中,也特地為沈匡宇澄清,指沈係遭情治單位攀誣入罪。 沈匡宇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26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記者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4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