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匡宇
- 沈匡宇 男 1922年出生 浙江 吳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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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68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沈匡宇(1922-),浙江吳興人。依(54)警審特字第0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記者,沈匡宇曾參加鄧義領導之游擊隊,離開游擊隊後前往上海,初寄居上海同鄉潘家聲家,嗣經黃士其介紹得識左傾畫家劉大元,劉經常向其發表批評政府,宣揚共匪之言論,沈匡宇思想因而傾匪。旋劉大元藉與上海上公中小學校校長張克明次子張國瑜相識之關係,介紹沈匡宇至該校任教,並介紹與史子明、朱鶴齡等相識,由史子明等介紹參加匪黨,復吸收李葆和、盛鴻禧加入。抗戰勝利後,沈匡宇受匪命揭發政府接收人員貪污事件,打擊政府威信,又受匪命前往江蘇青浦,進行策反鄧義部隊未果。返回吳興原籍時,得悉同鄉孫文彥在臺灣前東南長官公署任職,遂潛抵臺灣,曾會晤周濟剛,接獲楊蘇陸來函等情。1963年6月17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4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77年6月16日刑滿開釋。03682申請案於1999年7月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26日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沈匡宇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沈君於調查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周濟剛之供述為據,惟沈君於審理中否認被訴事實且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對其自白任意性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沈君之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沈匡宇,1922年生,男,浙江吳興人。1963年被捕,時42歲。道前小學畢業後,考入湖州中學。初二時因戰亂中輟學業。1940年加入地方游擊部隊擔任文書,部隊在太湖南岸遭日軍包圍擊潰、死傷慘重,負傷逃離戰場。1942年秋傷癒赴上海謀職,因擅繪畫,以藝謀生,開設書畫班授徒。戰爭結束後返鄉,因失業無法立足,由同鄉孫文彥介紹1946年5月來臺,任職長官公署會計處。此後轉任臺南民眾教育館、臺南師範、高雄《國聲報》,以及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1950年離開公職,和友人合夥在嘉義中央市場經營殺蟲劑生意。1954年夏天應聘擔任《台灣新生報》特約記者,迄於被捕。 根據官方資料,沈匡宇所涉案件稱「青年解放團周濟剛沈匡宇案(潛伏文化界匪諜周濟剛沈匡宇叛亂案)」。此案係因情治單位偵辦周濟剛而起。沈匡宇和周濟剛原本素昧生平,周濟剛在青年黨刊物《民主潮》擔任校對、發行工作,兼理黨務。1956年至1964年間調查局監控並持續約談周濟剛,得知周於1949年5月抵臺後,曾經攜帶楊姓友人介紹函、往訪楊昔日學生沈匡宇,擬請託代為謀職。調查局遂以此為重大線索、擴大辦案。 1963年6月沈匡宇在臺中豐原自宅遭調查局人員逮捕,隨即移往臺北三張犁調查局留置室。辦案人員根據查獲日記中有「光明燦爛的五月」等字樣,而共產黨有「五月火花十月血」口號,誣指沈參加共黨組織。沈因否認指證而遭酷刑,最後因難熬刑求、只得配合問案者虛構情節、簽下自白書。1965年初案件移往警總軍法處,軍事檢察官訊問時,曾令沈、周對質,二人所供疑點甚多,但檢察官無視疑點、照常起訴。法官審理時,則認定被告曾「參與共黨組織」、「吸收青年加入組織」、「奉派來臺潛伏」,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4)警審特字第004號依「非法手段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5年,財產全部沒收。1977年6月刑滿出獄。 在補償申請資料中,沈說明自己係遭構陷,自白係因酷刑取供。在長達1年8個月的偵訊期間,遭偵訊人員不斷掌摑,導致雙耳受傷,左耳甚至全聾。刑滿出獄後,謀職困難,僅能依賴獄中所學彩繪工藝、勉強餬口度日。本案另一當事人周濟剛在其補償文件中,也特地為沈匡宇澄清,指沈係遭情治單位攀誣入罪。 沈匡宇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26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沈匡宇,1922年生,男,浙江吳興人。1963年被捕,時42歲。道前小學畢業後,考入湖州中學。初二時因戰亂中輟學業。1940年加入地方游擊部隊擔任文書,部隊在太湖南岸遭日軍包圍擊潰、死傷慘重,負傷逃離戰場。1942年秋傷癒赴上海謀職,因擅繪畫,以藝謀生,開設書畫班授徒。戰爭結束後返鄉,因失業無法立足,由同鄉孫文彥介紹1946年5月來臺,任職長官公署會計處。此後轉任臺南民眾教育館、臺南師範、高雄《國聲報》,以及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1950年離開公職,和友人合夥在嘉義中央市場經營殺蟲劑生意。1954年夏天應聘擔任《台灣新生報》特約記者,迄於被捕。 根據官方資料,沈匡宇所涉案件稱「青年解放團周濟剛沈匡宇案(潛伏文化界匪諜周濟剛沈匡宇叛亂案)」。此案係因情治單位偵辦周濟剛而起。沈匡宇和周濟剛原本素昧生平,周濟剛在青年黨刊物《民主潮》擔任校對、發行工作,兼理黨務。1956年至1964年間調查局監控並持續約談周濟剛,得知周於1949年5月抵臺後,曾經攜帶楊姓友人介紹函、往訪楊昔日學生沈匡宇,擬請託代為謀職。調查局遂以此為重大線索、擴大辦案。 1963年6月沈匡宇在臺中豐原自宅遭調查局人員逮捕,隨即移往臺北三張犁調查局留置室。辦案人員根據查獲日記中有「光明燦爛的五月」等字樣,而共產黨有「五月火花十月血」口號,誣指沈參加共黨組織。沈因否認指證而遭酷刑,最後因難熬刑求、只得配合問案者虛構情節、簽下自白書。1965年初案件移往警總軍法處,軍事檢察官訊問時,曾令沈、周對質,二人所供疑點甚多,但檢察官無視疑點、照常起訴。法官審理時,則認定被告曾「參與共黨組織」、「吸收青年加入組織」、「奉派來臺潛伏」,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4)警審特字第004號依「非法手段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5年,財產全部沒收。1977年6月刑滿出獄。 在補償申請資料中,沈說明自己係遭構陷,自白係因酷刑取供。在長達1年8個月的偵訊期間,遭偵訊人員不斷掌摑,導致雙耳受傷,左耳甚至全聾。刑滿出獄後,謀職困難,僅能依賴獄中所學彩繪工藝、勉強餬口度日。本案另一當事人周濟剛在其補償文件中,也特地為沈匡宇澄清,指沈係遭情治單位攀誣入罪。 沈匡宇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26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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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記者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4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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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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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