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自清

周自清(1916-),河南滎陽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卅九師砲兵營上位附員,其為匪南下工作團嫌疑分子。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電奉簽發交感訓6月。1950年6月1日交付感訓。1951年2月17日感訓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案卡記載其因意志不堅, 易受匪徒利誘交付感訓,此外並無其他犯罪事實及理由, 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回復名譽。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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