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欣政 (張偉)

  • 張欣政 (張偉) 1929年出生 江西 貴溪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海軍總司令部情報處拘留所(高雄鳳山)、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東本願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欣政(1929-),原名張偉,男,江西貴溪人,涉案當時26歲,任海軍陸戰隊補充兵訓練營中尉訓練官,學歷為軍訓班十八期。 張欣政於1955年5月30日時因「涉嫌叛亂」而遭海軍司令部政工處保防人員率憲兵在營部逮捕,送交鳳山海軍招待所訊問,後轉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羈押。 張欣政受牽連的案件,是孫立人相關案件之一的「郭廷亮匪諜案」。根據1955年10月1日下午國防部軍法局的偵查庭訊問筆錄,張欣政先被問及如何認識郭廷亮,張欣政說在同袍聚餐時認識,曾見過兩次面;在聚會上雖受郭廷亮所託當海軍海二旅的軍訓班同學聯絡人,但後來並未實際聯絡,對於郭廷亮的「目的」與「共匪」身分,亦完全不知情。 1955年11月21日,國防部軍事檢察官以44年度理珍聲字18號,聲請對張欣政等人延長羈押, 而國防部軍法官於1955年11月30日以44年度理玷字第261號,裁定將張欣政等人羈押期間延長二個月,理由為「偵查尚未終結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1955年12月12日,國防部軍法局以(44)理珍2871號發文呈總統,事由為「簽呈郭廷亮等叛亂案內情節輕微人員陳國偉等六十六名處理意見」, 其所附之「郭廷亮等叛亂案犯處理意見表之四」當中,載明張欣政等「均屬無知盲從,情節輕微,擬請特准免予處分」。 最後軍事檢察官於1956年1月9日時以張欣政「雖曾參與聯絡活動,然因不知他人之叛亂陰謀,尚屬無知盲從,情節輕微,簽奉核准免予議處」而獲釋; 1956年1月5日,軍法局發文予政工幹部學校「茲核定郭廷亮匪諜一案王宗經等六十五名(如附冊)著交該核【校】予講習三週」,張欣政亦名列其中。 日後張欣政聲請冤獄賠償,2001年5月15日經臺北地方法院判定,張欣政自1955年5月30日被押起至1956年1月9日為止,被違法羈押共225日,應依照《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冤獄賠償法》第3條第1項、第13條第2項前段,予以賠償。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賴英泰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