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育光

金育光(1938-),浙江青田人。 依(70)障判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船員,其先後在所服務之商船「東貿輪」餐廳、康樂室、休息室等處,對同事耿聖圻、王孟、張偉敏等多人,公然發表「共匪發射長程飛彈成功,而我們沒有」、「中共趙紫陽很有才幹,相信能建設中共,為人民服務」等有利於叛徒之言論。1980年9月29日被羈押。198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84年9月2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惟其於1980年5、6月間對同事公然發表「共匪發射長程飛彈成功,而我們沒有」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船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0年
    • 裁判書字號: (70)障判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判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