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育光
- 金育光 男 1938年出生 浙江 青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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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金育光(1938-),浙江青田人。
依(70)障判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船員,其先後在所服務之商船「東貿輪」餐廳、康樂室、休息室等處,對同事耿聖圻、王孟、張偉敏等多人,公然發表「共匪發射長程飛彈成功,而我們沒有」、「中共趙紫陽很有才幹,相信能建設中共,為人民服務」等有利於叛徒之言論。1980年9月29日被羈押。198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84年9月2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惟其於1980年5、6月間對同事公然發表「共匪發射長程飛彈成功,而我們沒有」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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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船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0年
- 裁判書字號: (70)障判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判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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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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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