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劍雄

南劍雄(1916-),男,浙江樂清人,涉案時年37歲,住浙江玉環披山島,任江浙總部披山地區司令部軍法官。軍委會戰幹團第四團第四期、中央警校第九期畢業,曾任自貢市警察局督察員、榮縣警察局督察長、簡陽縣查緝所長、南京中央警校註冊組員等職。 1972年以前曾任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民防處組員、1976年前後任宜蘭縣警局民防管制中心主任。 南劍雄涉案起因於1953年5月在披山島發生的一起命案,玉環縣蜑民陳正發因匪嫌被捕,但初步審訊結束後隔天早上在押房身中數刀死亡,披山地區司令部政治部保防科懷疑住在陳正發押房旁的披山國校教員陳以義涉嫌,原因是陳以義曾與陳正發通匪,因陳正發已受調查,陳以義怕被株連,進而滅口。 披山地區司令部政治部保防科的調查過程中,陳以義「供稱」南劍雄等人為共黨,南劍雄因此被牽連入案,於1953年6月2日遭羈押。 此案件後來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訊,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的調查,陳以義稱自己被指控通匪,且怕被株連進而滅口一節,是遭披山地區司令部所誣陷;另外,供稱南劍雄等人為共黨,也是在披山地區司令部被刑求後所招認,實皆冤枉;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訊南劍雄,南否認附匪,且稱此次被檢舉,是自己與披山地區司令部政治部在職務上的摩擦所致。 調查過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1954年1月12日判斷此案為「披山地區司令部所屬突擊第一大隊政治幹事范王將在朱二頭處聽到之片段可疑消息及憑一己臆斷加以編造以報告其上級所致」。 1954年3月13日南劍雄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3)安律字第一一六四號裁定為不付軍法審判,同年4月26日獲釋。 范王於1954年3月30日因「故意陷害誣告他人藏匿叛徒」而被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 事隔二十餘年後,南劍雄於1976年再被浙江樂清同鄉張幹平供述曾經加入過共產黨,惟該「嘉靖專案」未見處置結果。 日後南劍雄本人聲請冤獄賠償,於2000年7月10日獲得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九號認定,從1953年6月2日被押起至1954年4月26日獲釋為止,期間總計受違法羈押共328日,應依照《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與《冤獄賠償法》予以賠償。 2025年3月31日法務部公告平復南劍雄的「司法不法」。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賴英泰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江浙總部披山地區司令部軍法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164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3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