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總司令部44年警靂判字第0200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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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趙星吾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空軍總司令部44年警靂判字第020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空軍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趙星吾、梅濟民
  • 產製日期: 440817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空軍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4]警靂判字第020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趙星吾「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梅濟民「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7年。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第8條第1項、第12條;勘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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