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三)字第0153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薛家庭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三)字第0153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薛家庭、高德洪
- 產製日期: 4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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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4]審(三)字第0153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高德洪「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元折算1日,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薛家庭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前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4條、第41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