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家庭

薛家庭(1928-),江蘇睢寧人。 依(44)審(三)字第15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小販,其在匪幫侵入江蘇睢寧縣時,加入匪兒童團,並曾參與匪清算鬥爭會,舞小旗、敲鑼鼓、呼口號等情。1954年8月18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4月23日奉准保護管束。 其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以其於青年時期陷居匪區,難免留有匪幫理論毒素,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小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3字第15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8月5日(叛亂罪部分交付感化1年2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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