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洪

高德洪(1925-),江蘇睢寧人。 依審(三)字第15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勤務連上等傳達兵,其受薛家庭之託,以所持陳運照之士兵退役證為薛家庭向區公所報設戶籍,並取得身分證交薛君,後因涉匪嫌被捕。1954年10月7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刑法》第214條「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4月,《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4月23日奉准保護管束。 其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8月經第5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高德洪青年時期陷居匪區,耳濡目染,難免留有匪幫理論毒素,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保安司令部勤務連上等傳達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3字第15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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