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39年勁功字第017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王福青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國防部39年勁功字第017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國防部
  • 相關當事人: 王福青、蔡崇菽、鄭德富、林俠、施雲瓊、程運畊、李孝義
  • 產製日期: 39120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國防部
    • 裁判書字號:(39)勁功字第017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王福青「包庇叛徒」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蔡崇菽「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王福青、蔡崇菽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肥田粉350色、棉紗29綑、燒碱100桶、單車胎10綑、麪粉500袋、白洋臘44箱、椰油60桶、白礦油5桶、哥士的25桶、藥材3箱、油墨8箱、電膳1箱、牙科材料2箱、墨水10打、鋼筆642打、腳車手筒1箱、汽油450桶。鄭德富、林俠、施雲瓊均無罪。程運畊、李孝義均不受理。偽海員證書1紙沒收。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第12條、第4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8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