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青

本案為0787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福青(1911-1991),湖北京山人。07879申請案於2006年6月3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11月3日經第5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程序駁回。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前廈門市警察局督察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勁功字第172號
    •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1971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