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孝義

李孝義(1929-),河北天津人。 依(43)觀瞻字第180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海軍太倉軍艦電機中士,其平時不滿現實,思想動搖,讚揚匪黨企圖投匪等情。1954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54年12月20日交付感化。1958年4月30日開釋。 其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不滿現實思想動搖,讚揚匪黨企圖投匪,而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太倉軍艦電機中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觀瞻字第180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4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