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509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谷源泉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50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谷源泉、王光世
  • 產製日期: 41042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150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谷源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1年6月;其餘部分無罪。王光世無罪。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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