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源泉

谷源泉(1911-1989),山東威海衛人。 依(41)安潔字第15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勝昌漁業公司經理,其聞知該行華孚一號漁船上服務之周作民,前在威海衛時,曾參加朱毛匪幫兒童團,鬥爭當地人民戚繩武等情,即將周作民解僱,卻未予檢舉。1951年2月2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其餘部分無罪。1952年8月26日刑期結束。1952年8月2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7月經第6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9月經第7屆第2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谷源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谷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勝昌漁業公司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0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其餘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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