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世
- 王光世 男 1902年出生 1999年卒 山東省 福山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光世(1902-1999),山東福山人。
依(41)安潔字第15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勝昌漁公司副經理,其涉叛亂嫌疑案。1951年2月2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2年7月26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11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2月經第7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叛亂嫌疑案件因犯罪不能證明,經判決無罪。則其經判決無罪交保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依(41)安潔字第15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勝昌漁公司副經理,其涉叛亂嫌疑案。1951年2月2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2年7月26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11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2月經第7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叛亂嫌疑案件因犯罪不能證明,經判決無罪。則其經判決無罪交保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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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勝昌漁業公司副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09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無罪,共同明知為匪諜財產而冒名代管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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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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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