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世

王光世(1902-1999),山東福山人。 依(41)安潔字第15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勝昌漁公司副經理,其涉叛亂嫌疑案。1951年2月2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2年7月26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11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2月經第7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王光世叛亂嫌疑案件因犯罪不能證明,經判決無罪,則王君經判決無罪交保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勝昌漁業公司副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09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5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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