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388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畢堅明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138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畢堅明、劉家樹、褚甲生
- 產製日期: 4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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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138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畢堅明「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罰金銀元100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2元折算1日;違反檢肅匪諜部份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劉家樹「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罰金銀圓100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圓2元折算1日。褚甲生「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罰金銀圓100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2元折算1日。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5款、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14條、第216條、第28條、第42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