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甲生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388號
    • 判決主文: 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罰金銀壹百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二元折算一日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26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