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甲生
- 褚甲生 男 1923年出生 江蘇 宜興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褚甲生(1923-),江蘇宜興人。
依(41)安澄字第0888號起訴書,案發時從商,其由香港託葉競民函請贛省國代劉家樹以其子劉國雄名義冒名入境,留滬期間曾參加匪黨,為匪工作等情,匪嫌部分,經保安處查明罪證不足已予免究。1951年11月28日被羈押。
其於2002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952年2月24日(41)安澄字第0888號起訴書記載,其行使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已極明確,有觸犯刑法第214條等罪嫌,至其匪嫌部分,業經本部保安處查明罪證不足已予免究等情;應認其於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起訴其所犯行使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前,另涉匪嫌經查明免究前之羈押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受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依(41)安澄字第0888號起訴書,案發時從商,其由香港託葉競民函請贛省國代劉家樹以其子劉國雄名義冒名入境,留滬期間曾參加匪黨,為匪工作等情,匪嫌部分,經保安處查明罪證不足已予免究。1951年11月28日被羈押。
其於2002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952年2月24日(41)安澄字第0888號起訴書記載,其行使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已極明確,有觸犯刑法第214條等罪嫌,至其匪嫌部分,業經本部保安處查明罪證不足已予免究等情;應認其於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起訴其所犯行使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前,另涉匪嫌經查明免究前之羈押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受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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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388號
- 判決主文: 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罰金銀壹百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二元折算一日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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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