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堅明

畢堅明(1925-),江蘇蘇州人。

依(41)安潔字第138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家務,其於蘇州陷匪後,被迫加入匪革命大學受訓三週,並被分發至華東石沺管理處任文書收發。1951年11月2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刑法》第214條、第216條「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罰金銀壹百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二元折算一日。違反檢肅匪諜部分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2月12日核准免予續訓,易付保護管束。

其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被迫受匪訓聽講匪黨政策、閱讀匪黨書籍,其思想即難免受匪薰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家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388號
    • 判決主文: 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蹟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於公眾處罰金銀壹百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二元折算一日;違反檢肅匪諜條例部分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蹟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於公眾處罰金銀壹百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二元折算一日;違反檢肅匪諜條例部分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8月22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2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