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0402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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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蘇福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040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蘇福、謝茂清、宋鴻金、余作進、謝清錦、王振輝、黃蓮宗、黃登呈、彭正春、鄒六隆、范揚棠、范光鈺、范秉極、黃天時、陳達烟、陳達炎、吳榮德、徐金章、劉石枝、楊春恩、古向南、呂石、陳火、麥聰海、彭生全、詹阿輝、劉松年、鄭江立
  • 產製日期: 390224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040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蘇福「共同意圖得利擾亂金融未遂」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謝茂清「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共同意圖得利擾亂金融未遂」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幫助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宋鴻金「共同連續意圖得利擾亂金融未遂」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謝清錦「共同意圖得利擾亂金融未遂」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黃蓮宗「共同意圖得利擾亂金融未遂」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余作進「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王振輝、楊春恩、古向南、陳達烟、陳達炎、吳榮德、徐金章「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彭正春「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未遂」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范光鈺、黃登呈「幫助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5年。范揚棠「幫助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處有期徒刑2年6月。呂石、陳火「共同行使偽造紙幣」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5年。詹阿輝「意圖供偽造紙幣之用而交付器械」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劉松年「幫助意圖供偽造紙幣之用而交付器械」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鄒六隆「收受偽造紙幣之器械」處有期徒刑2年。范秉極、麥聰海、彭生全、劉石枝、黃天時、鄭江立均無罪。繳案之偽造臺幣及印刷機件原料(詳蘇福等卷內第6頁、第171頁,楊春恩等卷內第3頁,陳達烟等卷內第27頁、第28頁,詹阿輝等第2卷內第1頁〉均沒收。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5款、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懲治貪污條例第1條第1項、第2條第6款、第5條、第13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7條;刑法第196條第1項、第199條、第200條、第211條、第28條、第30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4款、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第55條、第56條、第1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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