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1183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應燕銘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1183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應燕銘、麥炳林、李松、葉興、梁泉、黎有、周錫、何萬、梁鴻德、張子益、黃金山、王利生、鄭寶祿、鄭德賢、趙慶章、王群藝、陳紹彭、蕭紀洪
  • 產製日期: 39061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1183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應燕銘「共同為叛徒購運物資未遂」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麥炳林、李松、葉興、梁泉、黎有、周錫、何萬「共同連續為叛徒運輸物資」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6年。梁鴻德「共同連續為叛徒運輸物資」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張子益「共同私運政府管制物品」處有期徒刑5年。黃金山、王利生、鄭寶祿、鄭德賢「共同明知私運出口物品而為之運送」各處有期徒1年。趙慶章、王群藝「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6年。陳紹彭、蕭紀洪均無罪。神杖輪一艘、黃金291市兩7錢8分9厘沒收。台北廣華行之全部財產沒收。應燕銘、麥炳林、李松、葉興、梁泉、黎有、周錫、何萬、梁鴻德、趙慶章、王群藝之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8條第2項、第10條後段、第12條;懲治走私條例第1條、第4條;刑法第28條、第30條第1項;第56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9條、第73條、第66條;截斷匪區海上交通辦法第10條第1款後段;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