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群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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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藝(1918-),江蘇武進人。 依(39)安潔字第1183號判決書、(46)非審字(四)字第0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廣華行聯絡員,臺北廣華行係廣大華行分號,廣大華行係盧緒章所經營,為匪貿易部之代理商,曾經省府令禁止與之貿易有案。其因總行經理盧緒章之授意改易行名,掩人耳目,實際內部組織人事未來所有資金即由廣大華行移轉業務,仍與香港廣大華行保持密切聯繫。1950年4月1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57年經國防部非常審判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5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繳案之第12、13、14號證件有廣大華行之名稱或圖記為唯一依據。惟王在其偵審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廣大華行之組織性質與目的為何均未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廣華行聯絡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非審(四)字第016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