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0577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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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汪寶崙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057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汪寶崙、秦國鈞、秦季英、吳讓農、韓聖訓、劉秉鈞、劉茂林、李邦驥
  • 產製日期: 40011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057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汪寶崙「偽造公印」二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2年;其餘部份無罪。秦國鈞、秦季英「共同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各處有期徒刑2年,各緩刑3年。吳讓農、韓聖訓、劉秉鈞、劉茂林、李邦驥均無罪。汪寶崙偽造之國立北平藝術專科學校鈐記、北平市私立未市英文學校鈐記、徐悲鴻名戳各1顆均沒收之。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5款、第8條第2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刑法第212條、第117條第1項、第218條第1項、第219條、第28條、第55條、第74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38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169條第1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第29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