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秉鈞

劉秉鈞(1925-),河北樂亭人。 依(40)安潔字第05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涉叛亂案,受人誣告為叛徒。1950年8月8日保釋。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 其於2008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5月經第6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劉秉鈞係因叛亂案而遭逮捕羈押,因未發現具體叛亂事證而經判決無罪開釋,則其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