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0119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趙丕承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0119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趙丕承、方志超
- 產製日期: 3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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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0119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趙丕承「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5年;「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2年;執行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5年,其餘部分無罪。方志超「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
- 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5條;刑法第214條、第271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第37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