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超

方志超(1924-1996),江蘇灌雲人。 依(40)安潔字第01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警員,其為前首都南郊警察分局刑事科刑事組組長,國軍撤退時在該局樓下傳達室內,以佩用之加拿大手槍槍擊局長陳應特未遂,並於京畿陷匪後出任南京市公安局第三科公安員,之後以環境惡劣離京赴滬,乘船至深泗列島隨軍撤退來臺,潛入高雄縣警察局左營派出所充任警員等情。1950年10月3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判處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965年10月29日刑期結束。1966年1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左營派出所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11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殺人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2月11日共計10年9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