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丕承

趙丕承(1921-),河南西平人。 依(40)安潔字第0119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受袁忠樞等誘惑,化名趙仿吾,先後出任南京市公安局第11分局副區隊長、第3科科長等職,後因袁忠樞被匪扣押,恐有牽涉,遂以國防部軍法局趙省吾胞弟之名義,申辦入境證來臺。1950年7月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3年,《刑法》第214條「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之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2年,執行有期徒刑14年,其餘部分無罪。1963年7月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其曾於匪區任偽職乙節,僅有其自白,並無具體證據足認被告參加叛亂之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11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損害於公眾、其餘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4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