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84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陳明洪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84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明洪、黃海椿
  • 產製日期: 41100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284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明洪「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其餘部分無罪。黃海椿「戒嚴地域無故離役過三日」處有期徒刑6月,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前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10條後段、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2款、第11條;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刑法第212條、第214條、第216條、第37條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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