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海椿

黃海椿(1922-2000),福建龍岩人。 依(41)安潔字第284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九八一一部隊二等兵,其原充前臺灣省警備旅第二團第一營第三連士兵,而後畏苦逃亡,之後又被拘撥充九八一一部隊士兵,在其班會內自曰曾參加匪新四軍連續受訓三次。1951年10月1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92條第2款、《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役過3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1月14日交付感化。1958年12月1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9月經第8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受匪訓練三次,思想受其荼毒,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九八一一部隊二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872號
    •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役過三日、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月、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