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洪

本案為0597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明洪(1921-),福建龍岩人。依(41)安潔字第284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縣板橋中央日報辦事處業務員,陳明洪在原籍福建龍岩參加匪前新四軍服役,復正式加入為匪黨黨員。而後來臺服役,因病向憲兵第四團請假離役,乃將原籍所發身分證陳明洪改為陳明琪,並向臺北縣板橋鎮換發國民身分證等情。1952年3月1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法》第214條「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其餘部分無罪。1957年9月奉國防部令刑滿後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1959年6月2日開釋。05979申請案於2001年2月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7月27日經第2屆第2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陳明洪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陳君自白及共同被告黃海椿之供述為據,惟1938年參加匪黨係在國共合作期間,難認有參加叛亂組織之犯意,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明洪(1921-2004),男,福建龍岩人,又名陳明琪,龍岩陳陂國校畢業。1952年因偽造證件被捕,之後又因過去參加新四軍而遭判刑。 陳明洪因父親早逝,在家務農。1938年被新四軍徵召入伍,在營期間擔任伙頭兵,並曾加入共黨。從軍期間因見共黨土改殺人殘忍,遂逃離軍隊返家耕地維生,並娶妻生子。1948年國府軍隊在龍岩抽壯丁,被押送來臺充任高雄要塞司令部新兵,因不堪班長凌虐,逃跑至花蓮和平又遭捕獲,補入憲兵第四團。1949年因罹病想家,遂請假外出,塗改原證件姓名,向板橋鎮公所換領身份證,並《中央日報》板橋分社任業務員,擔任派報工作二年餘,後因冒領證件事發,被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逮捕。 本案於3月7日移送軍法處,檢察官指控被告參與共黨組織迄未自首、變造公文書,以及逃亡罪。但因陳明洪在未取得軍籍前逃亡,故未論罪,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842號以「參與叛亂組織」和「偽造公文書」二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褫奪公權3年。判刑確定後解送國防部軍監服刑。1957年8月刑期屆滿時,獄方以陳明洪不服管教,轉送小琉球職訓總隊繼續管訓,直至1959年11月11日才獲釋出獄。自遭羈押至獲釋,共喪失自由7年又9個月。 陳明洪晚年設籍新北市。2001年2月陳明洪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7月27日經第二屆第二十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中央日報辦事處業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84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其餘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6月、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6月,交付感訓75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