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4164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李木火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416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木火
  • 產製日期: 40110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416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木火「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反動書籍6冊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