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461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陳天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461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天、李梅
  • 產製日期: 40121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461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天、李梅「參加叛亂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未遂」各處有期徒刑6月;各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褫奪公權3年。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1條第1項後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10條、第12條;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第98條、第15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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