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梅

李梅(1928-1999),福建福州人。 依(40)安潔字第46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五十四軍五十師政工隊上等兵隊員,其於福州陷匪後,在行政人員幹部訓練班受訓完畢後,被派在福州市小橋區公所負責推銷公債,因不堪痛苦潛離福州,逃至白犬島充當海上保安總處政工隊員。1951年2月22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時期無故離去職役未遂」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1951年8月31日保外生產。1952年12月22日傳喚執行。1957年8月9日刑期結束,12月4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4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5年3月經第4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供認及共同被告陳天互證屬實,核與偵查原卷及該部隊所查結果相符等情為據。惟其在陷匪地區任區公所推銷公債人員,難認為參加叛亂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54軍50師政工隊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1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2月、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