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2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江双輝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2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江双輝、鄭瑞彬、彭廷輝、張阿滿
  • 產製日期: 42050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審三字第002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江双輝「連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鄭瑞彬「連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7年。彭廷輝、張阿滿「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3項;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9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第56條、第131條第1項、第213條、第216條、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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