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廷輝

本案為0806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彭廷輝(1931-1991),臺灣苗栗人。08063申請案於2006年9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8月4日經第5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