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10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姚繼重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1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姚繼重、施世農、郭遠生、郭嘉寶、鄭顯美
  • 產製日期: 42092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審三字第001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姚繼重「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施世農「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郭遠生「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1年6月;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鄭顯美、郭嘉寶「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各處有期徒刑8月。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5款、第8條第2項;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前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4條、第116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