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遠生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