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肆壹零部隊44年有審字第0073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李九利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壹肆壹零部隊44年有審字第0073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1410部隊
  • 相關當事人: 李九利、李南昌、李奇祥、呂明漢
  • 產製日期: 440816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1410部隊
    • 裁判書字號:(44)有審字第0073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九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其餘部分無罪。李南昌「幫助煽惑軍人逃叛」處有期徒刑5年。呂明漢無罪。李奇祥「未受允准而持有軍用槍彈」免刑。獲案左輪手槍2枝(1枝壞)、子彈25粒、雙管獵槍1枝、獵槍管1枝(均已壞)沒收。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後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4款;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11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186條、第30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16條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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