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肆壹零部隊44年有審字第000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滕旭珍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壹肆壹零部隊44年有審字第000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1410部隊
  • 相關當事人: 滕旭珍、朱建興、鄭溪水、鄭何日、何賣布
  • 產製日期: 440106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1410部隊
    • 裁判書字號:(44)有審字第000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滕旭珍「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朱建興、鄭溪水「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何賣布「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鄭何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1年。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後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前段、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