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覆字第0045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李敬亭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覆字第004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敬亭、孫立會、滕善文、苗子金
  • 產製日期: 43090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覆字第004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敬亭「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將船艦交付叛徒未遂」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7年。偽造之匪幫文書1紙沒收。滕善文公訴部分不受理。孫立會、苗子金均無罪。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第295條第6款;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0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2項、第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4條、第169條第2項、第29條第2項、第29條第3項前段、第26條前段、第55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