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子金

苗子金(1899-1966),山東煙台人。

依(43)審覆字第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華安漁輪船長,其涉嫌教唆誣告他人為匪諜罪。1952年11月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4年9月經國防部核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3月23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4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5月經第4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其因誣告匪諜罪後經判決無罪,則其無罪確定前之屬押,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另依案卡所載,其裁定交付感化部分,因政府機關無法提出申請相關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45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無罪,教唆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教唆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華安漁輪船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7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6月15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4月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