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子金
- 苗子金 男 1899年出生 1966年卒 山東省 煙台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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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苗子金(1899-1966),山東煙台人。
依(43)審覆字第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華安漁輪船長,其涉嫌教唆誣告他人為匪諜罪。1952年11月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4年9月經國防部核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3月23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4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5月經第4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其因誣告匪諜罪後經判決無罪,則其無罪確定前之屬押,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另依案卡所載,其裁定交付感化部分,因政府機關無法提出申請相關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3)審覆字第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華安漁輪船長,其涉嫌教唆誣告他人為匪諜罪。1952年11月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4年9月經國防部核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3月23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4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5月經第4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其因誣告匪諜罪後經判決無罪,則其無罪確定前之屬押,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另依案卡所載,其裁定交付感化部分,因政府機關無法提出申請相關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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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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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