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5年審特字第004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唐蔭桐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5年審特字第004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唐蔭桐、蕭子瑜
- 產製日期: 4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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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5)審特字第004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唐蔭桐「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蕭子瑜「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被訴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部分無罪。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4條、第175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7條、第12條;刑法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