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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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子瑜(1916-),湖南武崗人。 依(45)審特字第4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北斗中學教員,其原在湖南武岡縣私立硤江中學執教,於該縣陷匪後,為迎合匪之需要修編「一個寡婦的解放」劇本,描述一個守望門寡女子不堪舊禮教約束,逃離家庭,投奔匪軍故事,交由學生於1950年元旦公演。1955年9月25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2年9月24日刑期結束,9月25日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修編「一個寡婦的解放」劇本,描述一個守望門寡女子不堪舊禮教約束逃離家庭投奔匪軍故事,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北斗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42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被訴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部份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