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9年警審普字第0010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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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符明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9年警審普字第001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符明、柴峻峰
  • 產製日期: 490226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9)警審普字第001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符明、柴峻峰「幫助未受允准,無正當理由,而販賣軍用槍彈」各處有期徒刑1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戒嚴法第8條第3項;刑法第186條、第30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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