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0年警審特字第0051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林維鎔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0年警審特字第005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林維鎔、邱德星
- 產製日期: 5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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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0)警審特字第005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林維鎔、邱德星「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1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