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9年警審特字第000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吳秀雄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9年警審特字第000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吳秀雄、許健二
  • 產製日期: 49030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9)警審特字第000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吳秀雄、許健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各褫奪公權1年。中央公論23本、世界4本、日本19本沒收之。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7條、第12條;刑法第59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