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秀雄

吳秀雄(1930-),臺灣臺北人。 依(49)警審特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通曉日文,擺設書攤,以出租日文圖書雜誌為業,將業經查禁之日文《中央公論》、《世界》、《日本》等雜誌公然出租,供人閱讀。1959年9月24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63年3月23日刑期結束,3月2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出租日文雜誌供人閱覽之行為,屬單純之商業行為,雖然該雜誌之內容對政府有所批評,亦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判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