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建二 (長田建二、許健二)

  • 許建二 (長田建二、許健二) 1923年出生 2002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許建二(1923-2002),臺灣臺北人。 依(49)警審特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將載有為匪宣傳文字之日文《日本》、《中央公論》、《世界》等雜誌租與他人閱讀。1959年9月24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 其於2002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2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7月19日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許君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許君之自白及查獲之日文《中央公論》23本等書為據,惟許君出租日文雜誌供人閱覽之行為,屬單純之商業行為,縱該雜誌之內容對政府有所批評,亦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