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1138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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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許國漢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113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許國漢、吳啟達、葉永堅、簡春喜、簡其福、簡瑞銘、黃明哲、李傳枝
  • 產製日期: 400309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113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吳啟達「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全部沒收;「連續未受允准販賣槍彈而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1年;「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處有期徒刑1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不動產」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許國漢「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簡瑞銘「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3年。葉永堅「未受允准販賣槍彈而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1年;「幫助未受允准販賣槍彈」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簡春喜、簡其福「未受允准持有槍彈而無正當理由」各處有期徒刑1年。黃明哲、李傳枝均無罪。自來德式手槍(915620)號1槍、子彈23發、三號左輪手槍(2986)號1枝、二號左輪手槍(無號)1枝、子彈2發、二號左輪手槍(4204)1枝、子彈16發、彈夾3個、黑槍套1個均沒收。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4款;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第12條、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186條、第56條、第135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28條、第50條、第51條第8款、第51條第9款、第51條第5款、第30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第9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